究竟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般情況下,“外人”都會將夫妻作為一個整體來看,所以借錢給夫妻時,也會默認為是夫妻倆借的,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法律上,究竟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呢?如果在離婚時,一項對位債務被認定為是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那雙方應該怎麼清償該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陳述。
一、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一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為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轉業費。
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
二、該怎麼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連帶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並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説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夫妻關係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係,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於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於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默認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後,兩方對共同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不受離婚時兩方協議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或法院判定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的限制,也就是説,兩方之間對共同債務的份額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向任何一方或兩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這在審判實務中也是不乏其例的。
當然,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超過離婚時約定或判定的其應負擔的債務數額時,該方有權向對方追償。應該説明的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各自負擔的數額,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只是離婚時兩方內部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直接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無論怎樣約定或判定,都絲毫不能影響債權人向兩方或任何一方對全部債權進行主張。
當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與對方則無關係,對方對此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所謂共同債務,就是説所有的債務人都要承擔的債務。所以,作為債權人,如果您發現債務人向您所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時,您可以向該夫妻倆人討債。如果具體您不知道應該怎麼操作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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