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概念與實行
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或個人將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來獲取所需的資金,這一業務規模迅速擴大,在典當業務中份額不斷增加。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是典當行的一項創新業務,作為發放信用貸款的一種途徑,發展的時間短、速度又快。或許大家還不是很熟悉財產權利質押典當這一業務,這裏,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參閲。
一、基本概念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是指當户或第三人將其財產權利憑證將會典當行佔有,將該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實行
1、立書面合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不僅要開具當票,還要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2、履行合同公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辦理背書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匯票出質,當事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在匯票上籤章,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匯票交付質權人時設立。也就是説,當户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典當的,當户和典當行應當辦理背書手續。
4、約定第三人提存。
三、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要件和特徵
1、債權人必須佔有債務人的質物,即:債務人必須把典當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債權人或第三人稱出質人;債權人享有上述財產的權利,稱質權人。
2、依法可讓與的財產權,如以親屬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撫養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3、依當事人的特約不得讓與的財產權,而第三人知悉有該特約時,該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4、禁止扣押的財產權,如養老金請求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5、特別法明確不得讓與、查封或者供作擔保的財產權,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6、不動產物權、礦業權、漁業權和水權等,不得為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
以上就是關於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相關內容,從文中可以看出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還是具有相當可觀的發展潛力,可以提高資產配置效率,一定程度的防範和化解風險,提高企業效益。但由於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種類紛繁複雜,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若大家有這方面的需求,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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