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反擔保合同與動產抵押反擔保合同區別是什麼?
1、反擔保物的關聯方式不同
動產抵押反擔保與動產質押反擔保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對反擔保物的佔有。
動產抵押後,抵押物仍歸抵押人(債務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押後,質物需移產質權人(擔保人)佔有。
2、風險度不同
(1)擔保人選用動產抵押反擔保時,由於抵押物仍歸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可能將抵押物挪用、轉移、變賣,增加了擔保人的風險度。
(2)動產質押由於質物移產質權人佔有,不存在質物被挪用、轉移、變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擔保人的安全性。
3、變現方式不同
(1)動產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於擔保人不佔有抵押物,因此,擔保人與抵押人對抵押反擔保物的處置協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訴,以獲得補償。
(2)而動產質押擔保人有權以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動產質押的變現方式更為快速、方便。
二、抵押擔保與抵押反擔保的區別
1、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反擔保指反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它屬於物權擔保,抵押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3、反擔保與擔保有着明顯的區別,雖然反擔保也是擔保,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但是與擔保合同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債務關係在建立的時候,除了會簽署借款合同之外,還有可能會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等。對於簽署了反擔保合同的情形,債權人、擔保人的權益都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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