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等級鑑定標準是什麼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二、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瘻;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型)。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醫鬧的情況,大部分是因為醫生的過錯導致的,如果醫生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患者因為過失產生了一些身體殘疾甚至是死亡的情況的,適用僱員僱主中僱員侵權僱主擔責的原則,有醫生承擔醫療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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