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膽結石手術醫療事故鑑定資料的時限規定是什麼?
一、提交膽結石手術醫療事故鑑定資料的時限規定是什麼?
提交膽結石手術醫療事故鑑定資料的時限規定是: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二、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三、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機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到30日,具體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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