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出現侵犯患者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情形,不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還應該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那麼,醫療機構在哪些情形下會受到行政處罰呢?
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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