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是哪些?
一、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有哪些?
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有:
1、在糾紛產生後第一時間封存病歷資料,即使是運行病歷(患者還在住院期間未出院),因為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複製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後,再對後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2、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
3、封存的時候要求複印一套全部的病歷資料,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閲、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標準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的相關要求,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醫療事故情況而定的,不同的醫療事故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司法機關在對有關證據審查後來進行判決處理,最後可以基於不同的標準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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