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賠償比例的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賠償比例的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醫療事故追究制度的主要內容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發生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發生事情的時候是一定要承擔起責任的,而對於醫療事故我國也是制定了嚴格的條例,對於一起事故的責任劃分,責任越大,那麼醫院賠償的就會越多,而這些情況都是必須要由專業的人士來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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