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醫院次要責任導致人死亡該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鑑定醫院次要責任導致人死亡的賠償責任判定,一般是先計算出總的應該賠償項目和標準的總和,然後在次要責任的範圍內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次要責任承擔賠償總額的20%~40%。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以通常情況下,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喪葬費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辦葬期間有關人員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費用;標準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六)死亡的補償費。按照規定,死亡的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六年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八)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九)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另外,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
綜上所述,患者死亡被醫療鑑定構成醫療事故,那麼醫療機構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講這種責任都是民事賠償責任,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家屬至少可以主張死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產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或者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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