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罪會被判處多少年?
一、醫療事故責任罪會被判處多少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説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注意事項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應當劃清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所謂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測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情況。在醫療意外中,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但醫務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不良後果的發生是無法預見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構成本罪。
2、應當劃清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分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牀經驗等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所導致的事故。構成本罪的基礎是醫療責任事故,而不是醫療技術事故。所以如果因醫療技術事故致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不能構成本罪。
醫療事故一旦發生,那麼就會引起醫患之間的緊張關係,畢竟對患者來説,發生醫療事故肯定是給自己身體帶來了損失,甚至是死亡,所以一定不肯善罷甘休,所以國家也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對於這種罪名是需要進行嚴厲的處罰的,具體處罰依據規定在刑法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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