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醫患糾紛怎麼防範?
雖然病人都需要仰仗醫生的治療才能夠脱離疾病的折磨,但是現實中卻總是發生患者不滿醫生的某種行為而與其發生了極為激烈的爭吵,甚至還出現了毆打醫生或者其他醫院工作人員的現行,這樣的醫患糾紛並不在少數。那麼,醫患糾紛怎麼防範?
一、年醫患糾紛怎麼防範?
(一)防範:總的來講醫方在平時要抓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安全意識、風險意識和防範意識;2、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增強業務素質;3、健全技術規範和工作制度,並認真實施;4、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控;5、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這裏特別要注意的是:
1、病人的知情權問題,要謹記病人有知情的權利,醫師(方)有告知的義務。醫師告知時的注意事項:a、有全面告知診治信息和治療風險;b、有通俗的語言告知;c、告知的內容必須真實;d、重要告知要用書面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對醫方的告知義務作了具體規定,要從嚴把握。
2、病人的同意權問題。病人有一定的自主權;病人對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實驗性臨牀醫療有同意權。
同意權的三種處理形式:a、病人同意,並取得家屬或關係人簽字;b、無法取得病人同意,家屬或關係人簽字;c、無法以上同意,由醫院負責人批准實施。
3、病人名譽權和肖像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作了規定。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擅自公開病人“隱私”病情,可以構成侵害病人名譽權;醫院向病人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構成侵害病人名譽權;因宣傳需要使用內容肖像的,應當取得病人同意。
4、重視病歷的證據作用(醫療訴訟證據)。主要分類包括:a、病歷;b、檢查報告;c、有關記錄;d、影像資料;e、有關實物;f、同意書;g、重要告知記錄。
(二)處理:醫患糾紛發生後,醫方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及時報告衞生主管行政部門;現場證據的保管,包括病歷、實物的封存等,特別是屍體的保存和告知屍檢的義務。屍檢是判斷死因的重要科學手段。我們在審理幾起醫療糾紛案件時,就是因為屍檢環節出現問題,導致醫療鑑定無法進行,死因無法查清,只有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責任分擔。
對於醫生還是患者及其家屬都好只有在理性的情緒下才能夠將已經發生的糟糕情形儘快得到解決,否則引發的醫患糾紛只會侵害到自己以及他人的利益而不能夠解決任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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