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有哪些?
現在我們看到了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了,現在醫患之間相互不信任導致醫患矛盾越來越嚴重了,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那麼我們只能盡力的去解決,一般雙方協商是比較省時省力的了,那麼,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合同付款糾紛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並向糾紛雙方公佈專家意見。
四、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服務。
其實發生了這樣那樣的醫療糾紛,但是為了給自己或是給對方便利,調解是比較省時省力的,大家能滿足醫療糾紛調解要求調解的就儘量調解吧,最後實在無法協商,進行訴訟解決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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