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要屍檢嗎
一、醫療事故鑑定要屍檢嗎
1.醫療事故鑑定可以進行屍檢,這需要根據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決定是否要進行屍檢。一般規定受理後一個月內出來,特殊的可以延長至兩個月。對治療有異議可封存了病歷以固定證據,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起訴。
2.相關法律條例
(1)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二、鑑定費如何繳納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鑑定後根據鑑定結果,鑑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衞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鑑定費,並出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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