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遺留物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一、術後遺留物屬於幾級醫療事故?
不屬於醫療事故,術後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因此,術後病員體內留有異物,但再次手術後並未有殘疾的,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衞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醫院的負責人簽字後,委託市衞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衞生局醫政科負責。
二、出現醫療事故如何申請鑑定?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機構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機構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機構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術後存在遺留物不屬於醫療事故,去醫院治病的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攜帶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可以向醫院要求賠償。如果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去世,家屬可以要求醫院支付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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