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解決的四種途徑是什麼
有三種解決方法,分別是:自行協商解決;行政解決;通過司法途徑由法院裁決。
一、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二、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三、通過司法途徑由法院裁決。由醫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應當在三年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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