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差錯糾紛規定有什麼區別
一、醫療事故差錯糾紛規定指什麼區別
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形,而醫療差錯則指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尚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情形。據此可以看出,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即醫療差錯所造成的後果是一般性的,未達到病人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
實踐中,醫療差錯又可分為嚴重醫療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前者指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已給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後者則指尚未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無任何不良反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未對醫療差錯的處理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是該法規的欠缺之處。但這並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醫療差錯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醫療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依《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對患者都是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個時候如果不能夠和醫療機構協商好,那麼患者一方應該立即進行上訴,通過上訴來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個時候最好聘請一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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