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詐騙定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保險詐騙定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騙取醫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目前,我國已正式將社保欺詐行為入刑。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將以詐騙罪論處。《刑法》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社會保險法》中也有規定:確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只有用法律手段,才能真正震懾到不法分子。
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五類行為
第一類: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集中體現:提供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的;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掛名住院的;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第二類: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包括: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第三類: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有: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粧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第四類: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有: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第五類: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三、防範醫療保險欺詐的思路與建議
1、提高監管能力:一是提升醫保欺詐行為的甄別能力,實現途徑包括: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督信息系統建設,分別以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參保人員為對象,充分利用數據挖掘技術,細化統計指標和比對條件,實時排查異常情況。
2、建立醫院分級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保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根據檢查結果和考核結果,給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對其進行逐級的評定,共分三個級別,三級最高,一級最低,根據不同的級別在醫保預算的額度和監督的次數上都有所差異,尤其是在醫院是否有醫保欺詐行為,將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3、建立參保個人誠信評估管理:建立醫保人員失信記錄檔案庫,可適時將參保人員失信記錄納入個人誠信系統,擇機向社會公佈“惡性”失信個人醫保信用情況,告誡失信之後果,增強參保人員的誠信自律意識。
4、提升技術手段:依託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海量報銷單據的逐單審核,發現並查處一些隱蔽較深的欺詐騙保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全場景、全環節、全時段的智能監控,對不法分子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避免了一些潛在的欺詐騙保行為。
5、構建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智能監管系統:全面推進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智能監管系統建設,大力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建設事前預防的智能提醒系統,事中控制的實時交易系統,事後審查的智能審核系統,形成完整監控體系。
我國的金錢犯罪的數量是逐年增長的,騙取醫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學會抵禦金錢的誘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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