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
一、侵害人身權利罪
1、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如震驚全國的馬加爵殺人案。
2、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4、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6、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二、侵犯財產罪
1、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為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2、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在校園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員為主;其客體是社會秩序;其主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損失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種校園暴力,擾亂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致使教學無法進行,伴隨各種打砸、侮辱等暴力於其中,情節嚴重,構成本罪。如某校與鄰村因圍牆佔地的問題時起摩擦,多次受到該村的村民有組織的衝擊學校,有破壞校園財產、圍毆教師等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本罪。
2、尋釁滋事罪
下面四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是犯罪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有上述幾種行為之一,構成本罪。
一些社會青年、不良少年經常出沒在校園內外,尋釁滋事索要錢物,隨意毆打辱罵學生,追逐、攔截、調戲女生,情節惡劣的構成本罪。有一案例因滋事而起,影響極壞。廣東某校一女生在校經常遭到社會這類閒雜人員騷擾,心理極度失衡,因瑣事一怒之下,手刃其奶奶。
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本罪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客體是社會秩序;其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組織進行是違法犯罪活動,如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殘害羣眾等。只要有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這種類型的黑社會組織的行為的,就構成本罪。
四、其他一些校園暴力可能觸及的罪名
除了上述校園暴行所引發的犯罪外,它還有可能觸及一些其他不常見的罪名。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綁架勒索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拘禁罪,玩忽職守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搶奪罪,組織、強迫、引誘賣淫罪等。這些罪名不常發生,但在校園暴力中也是不容忽視的。如貴州省某學校一對教師夫婦就組織、強迫女學生賣淫,影響極為惡劣,手段殘忍。
侵害人身權利罪是校園暴力事件肇事者最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不論校園暴力侵害有哪些罪名及其所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都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為參與校園暴力事件的是未成年人的話就可以免責,未成年人承擔的刑罰只是較輕但不能完全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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