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的範圍有哪些
(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2)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4)與撤銷或者變更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原告,可以根據實踐需要,進一步擴大。原則是通過行政訴訟比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一)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六)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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