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限只能是由法院指定的。是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一個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舉證期限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
【法律依據】
關於答辯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關於舉證期限,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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