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要走哪些程序
1、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2、受理階段。
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4、開庭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5、判決階段。經過審理,法庭查明瞭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6、執行階段。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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