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證人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做好詢問前的準備工作。
詢問前,應瞭解證人的身份,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間的關係,擬出詢問提綱,避免對證人進行詢問時的盲目性。詢問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不能隱匿不交或者銷燬、塗改;對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及有關情況,應當實事求是地陳述或書寫,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
(二)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即《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和第310條規定的包庇罪。為了確保證人證言陳述的客觀、真實、合法,在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的方法詢問證人。
(三)詢問的順序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當先讓證人連續地詳細敍述他所瞭解的案件情況,當證人陳述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偵查人員可以進行適當的引導。然後,再就證人陳述中不清楚或者有矛盾的地方,及其他需要通過詢問查明的事實情節,向他提出問題,讓其作進一步的陳述。對證人陳述的事實,應當問明其來源和根據,並注意查明證人得知案件情況時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四)詢問未成年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偵查人員在詢問未成年人證人時,根據案件情況,如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對取證並無妨礙,不會影響證人如實作證、陳述,或者證人年幼或有顧慮,需要家長、監護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可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場,聽取詢問情況。對於已接近成人年齡,如16、17歲,完全可以正確表達真實意思,或者其家長、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到場會給證人增加心理壓力,影響證人如實作證、陳述的,偵查人員可以不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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