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將行政強制執行分為幾種方式?
一、《行政強制法》將行政強制執行分為幾種方式?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二、行政機關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被處罰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履行義務,拒絕繳納罰款或者停業整頓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的執行方式有查封凍結財產、劃撥銀行存款、代履行或者加收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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