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一、間接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當一些公民或者是其他法人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相應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也是會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來迫使其履行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被行政機關處罰後有不認同或者是有異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受到處罰後的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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