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迴避
一、行政訴訟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迴避?
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的條件: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3、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的權限: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4、作出迴避決定及複議決定的時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迴避的當事人應積極的向單位説明自身的實際情況,我國相關部門領導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具體原因進行辦理。這類人員在案件中不可以以任何身份,詢問案件的進展,及審理情況。保護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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