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多長時間行政訴訟
一、行政複議多長時間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後15天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有哪些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由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以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係統內部自我糾正錯誤,行政複議本身也屬於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屬於司法行為。
2.受案範圍不同。除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處理外,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有關行政機關制發的“紅頭文件”依法也是行政複議的審查對象。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受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限制,比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要窄。
3.提起時間及方式不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複議即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經過行政複議仍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行政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訟狀。
4.審理制度不同。行政複議原則上實行一級複議制,即只複議一次,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才是終審判決。行政複議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上不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行政複議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行政訴訟一般開庭審理。行政複議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案,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行政訴訟一審在三個月內結案,二審在二個月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依法令批准也可以延長辦案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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