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要求聽證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要求聽證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公開的條件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具體的聽證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具體實施
1、組織聽證範圍
執法單位擬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對公民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户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本程序組織聽證。
2、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關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為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3、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閲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聽證是公開審理行政處罰案件的一種表現,一般來説,只有是當事人提出了聽證的請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核實該請求屬於可以被聽證的範圍之後,才會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聽證結束後,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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