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可以複議嗎?
一、被行政拘留可以複議嗎?
可以,如果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拘留的決定確實不合適的,申請行政複議當然可以成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點就列舉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拘留是行政複議是否停止執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對於被行政拘留後有異議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選擇複議的,當然也要有確切的證據,因為行政拘留程序中的證據確實不夠充分的,那麼申請行政複議也是一個維權的途徑,有確切證據的話那麼都是可以複議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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