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滯納金不收取可以嗎
一、行政處罰滯納金不收取可以嗎
行政處罰滯納金不能免除,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關於滯納金還有哪些規定
對到期不繳税款的納税人,按日加收欠繳税款部分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目的不同:
1、 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税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税義務。
2、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二)、性質不同:
1、税收滯納金是税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的一種經濟措施。
2、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
(三)、憑據不同:
1、滯納金是税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税款收取的帶有制裁性的款項,以納税人應繳未繳的税款部分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比例計算徵收,滯納金的金額多少與未繳的税款金額以及欠繳的日期長短有關。
2、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處罰依據主要是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僅僅是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處罰原則及特點不同:
1、税收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2、行政處罰的原則有:法定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簡稱三公原則)、適應違法行為原則、申訴和賠償原則、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對於繳納滯納金,主要是為了讓納税人及時的繳納税款,然後以定量的處罰為主,而且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的是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性,這點是需要嚴厲懲處的。所以對於已經到期不進行繳納滯税款的納税人,會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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