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併處罰?
合併處罰其實就是我們所説的數罪併罰,也就是對一個人所犯的幾種罪行合併處罰,在對各種罪行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生活中我們經常也會遇到某個人同時犯了兩種以上的罪行,法院在審判定罪時也會再去合併處罰的情況,那麼關於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併處罰呢?就讓本站網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一、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併處罰?
《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着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由此可見,雖然行政處罰中合併處罰和分別處罰在實際執法中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執法部門會根據以往執法的實際情況每一集刑事、民事合併處罰的規則來制定一些具體的針對行政合併處罰的操作的方式,另外我們在探討多種行政處罰能否進行合併處的前提是需要滿足上述的條件,遵照合併原則才可以。總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合併處罰也會讓觸犯法律的人受到應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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