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方式?
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有哪些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強制執行是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辦理的,涉及到當事人不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行政機關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如果對行政強制的程序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來進行諮詢瞭解,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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