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送達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送達規定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送達規定是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環境行政處罰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 【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環境方面的一些行政處罰是可以按照行政罰款或者是行政拘留相關的負責人員來進行處罰的,當然了,不管怎麼樣,行政處罰的決定是需要送達給當事人並且抄送給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這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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