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物品暫扣單要載明哪些信息
一、行政處罰物品暫扣單要載明哪些信息?
載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籤的,要載明拒籤的原因或旁證人一個月,暫扣物品是屬於行政處罰措施當中的一種,其他的還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流程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
1、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3、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物品暫扣單這是行政機關在暫扣物品的時候要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對於被扣押的物品的扣押時間以及其他的相關事項都會告知的非常清楚。當然,行政機關之所以有暫扣這些物品肯定也是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行的,如果沒有物品扣押單就要扣押物品,這程序上肯定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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