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怎麼辦?
一、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書有異議,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行政複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複議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行政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與行政機關的活動息息相關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活動的規定,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如果遇到不合法的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的加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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