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我國刑事法律並未對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做明文規定,但這個數額卻又是確定行為人量刑多少的關鍵。那麼,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
一、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二、挪用資金罪有何特點
(一)犯罪的客體特徵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資金,主要是該單位的處於貨幣形態的財產,如人民幣、外幣以及股票、支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挪用本單位物資設備或其他物化財產的,現階段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很嚴重,將來修改刑法時,可考慮將這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將本單位物化財產挪用並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為完全一致,如其行為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二)犯罪的客觀特徵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特徵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犯罪的主觀特徵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企圖永久佔有。至於挪用資金的行為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譬如為了經營辦企業,有的是為了解決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等等。
從上文可知,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到三萬以上。另外,在實踐中,我們認定挪用資金罪,還要重點理解挪用資金罪的其他犯罪構成。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挪用資金罪的知識,歡迎你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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