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需要包含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需要包含:被告的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是什麼;證人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的依據;當事人的認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案件的審理工作;申請無罪處理或者減刑;比納湖的具體時間;落款等內容。辯護詞將作為法院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
二、職務侵佔罪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是審理案件非常重要的材料,因此一定要認真對待。一般都是請專業的律師為當事人書寫職務侵佔辯護無罪辯護詞的,需要當事人與辯護律師進行充分的溝通,對於案件的細節和過程要如實的交代,這樣能夠幫助辯護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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