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退偵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不認罪退偵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不認罪退偵的相關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偵的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三、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供。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不認罪和退偵之間根本就沒有直接的聯繫,意思就是檢察院退回偵查絕對不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因為現在的規定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定罪。就是説退偵應該是因為其他的定罪證據不夠充分,絕對不僅僅是因為缺乏犯罪嫌疑人的認罪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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