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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與一審公訴的時間限制是一樣的嗎?

一、審查起訴與一審公訴的時間限制是一樣的嗎?

審查起訴與一審公訴的時間限制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核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鑑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對於一般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下列公訴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冉延長一個月,即至遲在兩個半月內宣判: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法律規定對這四類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是考慮到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訴案件更復雜,其調查取證工作量大、難度大、花費時間較長,為切實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證正確適用法律,應有一個較長的審理期限。

二、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

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如果認為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如果認為本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對於改變管轄以後的審理期限如何計算呢?法律規定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是為了保證新管轄的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審理案件。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於第一種情況的一般公訴案件,應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個半月內宣判;如果改變管轄的案件是屬於第二種情況的特殊案件,應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兩個半月內宣判。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與一審公訴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但兩種所規定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處理不同的案件所約定的時間就會不一樣,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一般越複雜的案件所用的時間就會更長,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