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麼?
一、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麼?
負責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死刑、監禁刑、社區矯正、資格刑、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工作,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和司法機關辦案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對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所有監所檢察業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對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開展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處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工作,以及與刑事執行相關的控告、舉報和申訴;規劃和總結全省監所檢察工作,規範監所檢察工作開展,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問題的請示;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偵查技術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執行之前採取的工作。
所謂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己經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的簡稱。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為適應新的任務要求,經有關部門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監所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機構。監所檢察的職責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基礎上,新增加了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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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證據不足怎麼辦?
律師解答:及時報警。律師解析:被人打證據不足的,受害人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蒐集證據。報警之後,對於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會予以立案,並通過偵查獲取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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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意見能作為刑事證據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鑑定意見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是指專業的鑑定人員運用知識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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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會怎麼呢
律師解析:存疑不起訴後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也就是説,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存疑不進行起訴的時候,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決定是有錯誤的,那麼公安機關是可以要求進行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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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行賄罪的追訴時效算多少年
律師解答:20年。律師解析:行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依據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行賄罪是指,為了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