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涉及到偵察辦案工作的展開,期間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取得大量的證據。而證據的種類又分為很多種,根據證據效力大小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那麼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 據使用的批覆》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錄音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偷錄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採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像有時起着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像取證方式獲得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佔據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針對“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這個問題已經做了解釋。錄音,其本身作為一種視聽資料可以被作為間接證據,但是必須是在合法前提下獲得的錄音才能算證據,因此錄音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但是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的一部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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