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是什麼
我們大家應該知道刑事訴訟法139條到143條都是關於刑事偵查物品查封、扣押的規定的條文,但是偵查的物品、文件等都是個人私人物品或財產,查證過程要注意保護等都有明確規定,那麼,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相關的部分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第140條規定了: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它是指偵查人員在勘查、搜查的過程中,對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項偵查措施。提問中的扣押決定書以及扣押清單,二者關係是:任何一次扣押必須持有有效的法律文書,即扣押決定書;任何一次扣押行為,必須列明所扣押的物品,即扣押清單。扣押清單不能替代扣押決定書。可以這樣説:沒有扣押決定書的扣押,是非法的;沒有扣押清單的扣押,是有瑕疵的。
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提取和保全證據,以求準確認定案情。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證據收集行為,一般是建立在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刑事證據的偵查扣押與搜查和刑事證據偵查調取的區別與聯繫。
一、扣押與搜查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第一,它們都是強制性的偵查措施。搜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發現犯罪人和犯罪證據對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身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而扣押是指偵查機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依法留置和控制的偵查行為。
第二,扣押通常發生在搜查的過程中,扣押是搜查的目的。
二、扣押也不同於調取。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調取是偵查機關已經瞭解到某個單位或者某個公民持有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通過簽發《調取證據通知書》,使其協助偵查機關“主動”交出證據。扣押則缺乏這種特點,大部分在勘查、搜查中偵查人員依法取得。但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時,偵查機關可以強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強制性比調取更為明顯。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應該對於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是什麼已經有所瞭解。偵查機關辦案期間公民要配合辦案,主動配合積極交出查證物品,當然對於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於物證、資料、書證等應該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損毀,並且對於這些物品要依法取得,不得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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