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迴避方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一部重要法律,對刑事訴訟中涉及到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就包括迴避。這個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在刑訴法之後,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釋。那麼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迴避方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具體瞭解下。
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迴避方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章 迴避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 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説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院長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迴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回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三十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三條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其迴避問題由院長決定。
第三十四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其中明確了司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申請回避的條件和程序,確定了刑事訴訟當事人要求辦案人員迴避的情形。按照規定,和刑事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辦案人員,都需要自行迴避,法院的院長負責核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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