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嗎?
一、刑事拘留期間移送審查起訴可以嗎?
刑事拘留後,不能直接移送起訴。刑事拘留期間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這是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依據。從中可以看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既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條件又是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前提,除此之處,移送審查起訴沒有強制措施等方面的其他限制和要求。也就是説,如果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間對案件的偵查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移送審查起訴,就象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外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一樣。
二、被刑事拘留後的流程:
對於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和審查起訴是由不同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的,相關情況的處理必須符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如果對司法審理程序的認定出現了錯誤,必須導致法律適用的不正確,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向檢察機關協商處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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