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自訴轉公訴案件?
什麼情況下自訴轉公訴案件?
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並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佔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等。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自訴案件是否可以轉為公訴案件
自訴轉為公訴,只能下達公訴法律文書。公訴案件移送法院審判時,應該下達開庭通知,建議你儘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終止審理,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定的情形而使案件失去繼續審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對案件結束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終止審理的情形主要是: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赦免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判,人民法院以撤訴結案的;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7)自訴人死亡而沒有法定人員行使追訴權的。
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嗎?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願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願。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並沒有和解的意願,即便被害人願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後,經徵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
首先,法院受案後,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
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
最後,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並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如果要轉為公訴的話,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要有證據來證明,這樣法院也才會受理,因此,在轉之前一定要提出申請,所以,任何案件只要還沒有作出最後定壓的時候都可以有機會來重新偵查,法治社會是看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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