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的適用的情形有幾種
一、存疑不起訴的適用的情形有幾種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中的存疑不起訴又可以稱之為證據不足不起訴,也就是説在司法機關收集到的證據裏面,並不能直接的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於是在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就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而此時就是屬於存疑不起訴。而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書需要公開宣佈,同時需要將不予起訴的決定書送達相應的機關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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