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案件可以由公安局立案
生活中,大多數人遇到問題或者糾紛,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報警處理,也就是找我們的人民警察。但有些時候,可能不屬於警察的受案範圍,因而也就不會立案處理。那結合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究竟怎樣的案件才會由公安局立案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怎樣的案件可以由公安局立案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衞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於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説是最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税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轄的案件,他們就會不聞不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知道其實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局立案受理的,當然在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時候,那麼多數都是由檢察院來立案處理。而實踐中,還有部分案件是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被稱之為刑事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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