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XX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蘇0281刑初2600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XX,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為江蘇省江陰市,住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2007年11月因賭博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繳賭資一百二十七元;2012年2月因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4日由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標,北京市京師(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二部刑訴(2020)2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XX犯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同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0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呂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XX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費XX於2020年10月3日19時31分許,醉酒後駕駛蘇B×××××小型轎車沿江陰市華XX由南向北行駛至慈航橋南堍地段時,撞到路邊橋欄杆,事發後被告人費XX棄車離開現場。經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費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告人費XX案發時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03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費XX被查獲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費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費XX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費XX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費XX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費XX已承擔交通事故損壞的橋欄杆及道樁損失。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費XX歸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為確己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費XX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符合本案案情與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費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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