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什麼?
在許多民事行為,特別是經濟類活動中,行為人之間對某經濟事項存在異議、發生經濟糾紛時,往往會通過仲裁或訴訟渠道來解決,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和裁定後,執行部門就要按判決和裁定的要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如果執行不及時、不到位就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那麼,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什麼呢?
一、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概念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客體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要件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三、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的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什麼,其犯罪主體是司法人員,在主觀意識方面是過失行為,侵害的是當事人或關聯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和權威,犯本罪的,根據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分別判處5年以下或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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