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有幾種?
日常生活中,人們遭遇搶劫、殺人等暴力犯罪時,可以進行防衞,依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有時候,人們採取的防衞手段超過了限度,導致侵害人發生死亡,這就屬於防衞過當,當事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有幾種?下面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有幾種?
1、疏忽大意的過失
“防衞過當是以正當防衞為前提的它是在保護合法權益,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出現的,這種目的的合法性和防衞行為有益於社會性不可能與犯罪故意的罪過共存於防衞人的主觀心理中,因此,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只可能是過失。同時由於防衞人對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結果已預見其合法性,而沒有預見其可能產生的非法性。因此,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由疏忽的過失而構成。
2、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不能是故意
正當防衞的正當性排除了防衞過當的主觀罪過,在防衞過當的情況下,由於情況緊急,“必要限度的超過只能是行為人的過失,即行為人在正當防衞中由於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出現超過必要限度。”
3、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防衞過當時,防衞人雖然是故意實施防衞行為,卻是出於防衞意圖,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故意實施防衞行為,卻是出於防衞意圖,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故意實施防衞行為。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發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結果而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具有了防衞過當中的故意罪過。那些斷然否定防衞過當也有故意情況的説法,忽略了防衞過當的複雜性,是不正確的。
4、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被大多數人所接受,該觀點認為,如果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衞人在實施防衞行為之初,就已經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而積極地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否認了防衞過當具有正當防衞的前提,也失去了防衞行為出發點的正當性。
二、防衞過當的本質是什麼?
防衞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衞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衞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衞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衞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衞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衞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衞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説防衞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對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有幾種有了基本瞭解。當事人進行防衞的時候,採取的手段超過法律規定的尺度,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的罪過形式包括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時候會綜合考慮防衞目的、防衞過當的程度及罪過形式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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