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
住宅居住安全權利直接關係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寧,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刑法將其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相關部分中。
2.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在這裏,所謂「非法」指的是不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依據法定程序的強行侵入行為,也就是侵入者既無權又沒有正當理由進入。反過來講,如果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者滯留在他人住宅中不退出,也就稱不上非法了。在現實情況中,司法工作人員依法進入他人住宅進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者扣押財物等職務行為就不能被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而所謂「侵入」,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1種是作為型的侵入。比如未經住宅主人同意,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者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第2種是不作為型的侵入。這種情況説的是侵入者進入時住宅主人並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行為人拒絕退出。這實際上和未經允許強行侵入的行為沒有區別。
一些國家的刑法中規定了有「不退出罪」(例如日 本),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狀中明確規定了「經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觀行為,我國刑法沒有對這一方面進行明文規定,但是立法解釋中對不作為型的侵入作出了説明,因而其涵蓋非法侵入住宅的範疇之內。
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也就是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這一行為屬於牽連犯,不構成數罪,一般擇一重罪進行處罰。例如在入户盜竊、入户殺人等情況中,在這裏入户或者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進行盜竊、殺人行為的一個必要前提行動,所以一般不把這一行為單獨列出來進行追究。
但是如果入户盜竊財物數額比較小,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並且入户的行為又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寧的,一般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應包含以下幾個要素:第一,侵入住宅的行為未經住宅權人的同意;第二,侵入住宅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第三,侵入住宅的行為缺乏合理事由,如果存在居住權人的承諾、緊急避險、事由,則不認為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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